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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57038号“洗脸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5: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67号
申请人:吴广帅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7038号“洗脸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为臆造词,无固定含义,与其指定的商品毫无关联。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已有多件包含“洗脸”文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部分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洗脸范”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与申请商标注册情形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洗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