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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17917号“曹操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8: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91号
申请人:山东曹操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7917号“曹操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已有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5595号“曹操”商标、第17160693号“曹操 AT YOUR SERVICE”商标、第23888878号“曹操 RADIO”商标、第25033287号“曹操”商标、第64461282号“曹操搬”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第17160700号“曹操专车 CAOCAO AT YOUR SERVICE C”商标、第22264058号“曹操约车”商标、第29868460号“曹操自游行”商标、第40123117号“曹操出行 CAOCAO C”商标、第38959880号“曹操顺风车”商标、第44241328号“曹操租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特殊字体设计,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实际使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件的收取和投递、货物运输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核定使用的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操”字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易误导相关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曹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