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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494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0:25
高丰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非金属管道、非金属水管、非金属或非塑料的水管阀、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引水管道、非金属硬管(建筑用)、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水泥、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0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27459号“YANZH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用铝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管道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高丰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