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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09962号“CNAS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1: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83号
申请人:李前程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9962号“CNAS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96669号“CAN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在第7类商品上,已有多件含有“CN”的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浆机、液压油缸(机器部件)、气压缸(机器部件)、泵膜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CNASCO”与引证商标“Cansco”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压阀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压阀(机器部件)等其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含“CN”,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