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370867号“EVER PARF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3:37关于第64370867号“EVER PARF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26号
申请人: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70867号“EVER PARF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21267号“4ever”商标、第28150417号“EVER”商标、国际注册第1215546号“EV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熏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熏香”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熏香”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熏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EVER PARFUM 商标 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