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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9510号“刘津天赋创富系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3: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17号
申请人:北京破茧天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9510号“刘津天赋创富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深受消费者认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并非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烈士”名字,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宣传使用及知名度证据。
经审理查明: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刘津”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经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申请商标为汉字“刘津天赋创富系统”,其中“刘津”为我国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刘津天赋创富系统 商标 北京破茧天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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