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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9209号“NOVA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6: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03号
申请人:深圳科源润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百路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闻慧德(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9209号“NOVA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79458号“BrightNOVA”商标、第60476681号“NOVA”商标、第46561428号“NOVA”商标、第62077945号“NOVA”商标、第57268613号“NOVA”商标、第20695837号“”商标、第20864188号“NOVA”商标、国际注册第1329353号“NOVA”商标、第56846981号“智慧屏Nova”商标、第21192763号“华为nova”商标、第33391539号“华为NOVA”商标、第36446261A号“NOVA”商标、第501637号“NOVA”商标、第49854475号“NUOV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变更(备案)通知书、产品图片、相关网站页面、报关单、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企业名称由深圳市百路汇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科源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变更(备案)。
2、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电子游标卡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至十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注册管理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