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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46313号“猩球蛋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6: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99号
申请人:北京龙梦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6313号“猩球蛋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9399号“星球 XINGQIU”商标、第30240793号“豆奶猩球”商标、第27265563号“瑆球 XINGQIU”商标、第30240807号“牛奶猩球”商标、第37756339号“猩球臻选”商标、第11968681号“星球”商标、第22873525号“星球 XINGQIU”商标、第63593506号“星球 XINGQIU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蛋白”,指定使用在除 “烹饪用蛋白;蛋白奶”以外的“肉;鱼肉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鱼肉干;烹饪用蛋白;蛋白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鱼(非活的);豆腐制品;豆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猩球蛋白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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