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04187号“精和电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3: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63号
申请人:深圳市精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4187号“精和电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3677号“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精和电子”及图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精和电子及图 商标 深圳市精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