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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2544号“馋嘴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3: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62号
申请人:四川馋嘴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12544号“馋嘴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994606号“馋嘴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于202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鱼制食品;蛋;豆腐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馋嘴郎”与引证商标“馋嘴狼”在呼叫方面相同,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鱼制食品;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鱼制食品;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馋嘴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