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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47657号“府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4: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62号
申请人:长沙微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7657号“府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40288392号“内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水(饮料)、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府内”与引证商标文字“内府”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府内 商标 长沙微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