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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7170号“睿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55号
申请人:杭州睿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7170号“睿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84690号“睿氪”商标、第24391006号“睿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无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主要商标,主观上并没有误导性或掩盖商品/服务的真实来源主观意图,且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项上,也不存在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申请商标已经被使用在相关的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也从未产生过混淆误认的客观现象。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氪”是一种化学元素,申请商标中含“氪”,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睿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