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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38628号“四川农信 惠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43号
申请人: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38628号“四川农信 惠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中“四川”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有“ 四川”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同意符合使用条件。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第51216379号“四川农信”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四川”二字,但其与“农信”结合使用,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四川农信 惠生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四川农信 惠生活 商标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