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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2409号“NEOCONCEP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2:17关于第68122409号“NEOCONCEP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49号
申请人:思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2409号“NEOCONCE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5760号“新概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上有明显的区别。二、申请人在先注册了第 7270892 号“NEO CONCEPT” 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新概念”,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NEOCONCEPT 商标 思宏(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