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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64186号“新丰晖 FH SUPPLYCH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3:44关于第65264186号“新丰晖 FH SUPPLYCHA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32号
申请人:夏晖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小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64186号“新丰晖 FH SUPPLY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7958号图形商标、第13437593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发音、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且文字部分由具有独特含义的要素组成,显著性较强,整体含义有别于地名“新丰”,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网友评价、媒体报道、年报、获奖照片、其他商标信息、在先决定书和判决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新丰”,为隶属广东省韶关市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含其他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