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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4515号“牛人快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5: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19号
申请人:周口天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4515号“牛人快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7915号“牛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966951号“牛人康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268103号“招牛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972350号“牛人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798346号“小牛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处于协商发文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发票、网站信息、APP信息截图、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处于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相混淆。
鉴于引证商标二、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牛人快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