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74263号“BRIGHTW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8: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67号
申请人:扬州莱特威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4263号“BRIGHT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的商业标识,寓意独特且富有极强的显著性特征。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1568号“Bright way”商标、第13049843号“BRIGHTWAY VIS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实拍图;电子宣传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伏电池;光伏逆变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蓄电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传感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BRIGHTWAY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BRIGHTWAY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