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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9038号“INFIN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0: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79号
申请人:苏州百递博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9038号“INFI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27289号“无穷大”商标、第9971671号“英菲尼 INFINIT AD SUMMA ET SUMMUM H”商标、第40382845号“GOLDEN INFINITY”商标、第5431470号“银法利 INFINITO”商标、第G1255035号“ESFERO INFIN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胶囊、医用冻干食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矿物质食品补充剂、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续展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INFI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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