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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84981号“魅力十月初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1: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29号
申请人:玉环十月初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84981号“魅力十月初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4541号“创元靓萌及图”商标、第14758674号图形商标、第12334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该文字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初心”,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魅力十月初心及图 商标 玉环十月初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