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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63330号“久隆良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2: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35号
申请人:云南久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3330号“久隆良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4253号“久润良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在“米;谷类制品;谷粉;豆类粗粉;去壳燕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久隆良田 商标 云南久焱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