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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9897号“HUAW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2: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64号
申请人:深圳市追光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9897号“HUAW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11489号“HUAWI”商标、第981955号“HUAWEI”商标、第3657588号“HUAKAI ELECTRONICS”商标、第5020580号“HUAKAI”商标、第12613607号“HUATAI”商标、第15959610号“HUAHAI”商标、第33214942号“HUAWII”商标、第16431241号“HUAWEI”商标、第7076403号“HUAWEI”商标、第1402313号“HUAW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HUAW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