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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038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2:53
XXLY、第21093306号“XLY及图”商标和第32953277号“雪灵颜 X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XXLY”、引证商标二、三字母部分"XLY"字母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XX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