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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28028号“阳光积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2: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73号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8028号“阳光积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78137号“竞阳物业及图”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阳光积余及图 商标 攀枝花阳光积余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