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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6257号“鹳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3: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0376号重审第0000005062号
申请人:安徽甲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转让前申请人:合肥老将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号企融国际楼室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10376号《鹳雀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1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2694号“鹳雀”商标、第49263151号“鹳雀”商标、第54210135号“鹳雀”商标、第58295365号“鹳雀”商标、第60797957号“鹳雀”商标、第24906126号“鹳雀楼”商标、第31742371号“鹳雀楼”商标、第59373118号“鹳雀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其中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已转让至安徽甲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商标现权利人名义一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商标及本案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经转让至安徽甲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鹳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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