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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67519号“花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3: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89号
申请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67519号“花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90399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71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9626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前述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7864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973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凡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花都 商标 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