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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4500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3:59关于第4704500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89号
申请人:裴传浪 委托代理人:丹东东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班利君 委托代理人:龙兴华宝知识产权(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47045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第6594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图形已被多家同行企业使用,已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相关商标信息;
3、产品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因侵犯第ZL201430061217.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为违反证据。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已取得第ZL201430061217.4号外观专利权人的授权。二、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图形未行业通用标识,缺乏显著性。三、申请人不具备援引本案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声明书;
2、专利号为:ZL2014 3 0061217.4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页面;
4、争议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2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周桂荣。
3、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斗地王调味品包装装潢”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登记日期为2018年6月11日。
4、被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被申请人包装袋(食品二)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4 3 0061217.4,专利权人为李景惠,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3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1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故我局对申请人引证上述商标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不予认可,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4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可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图形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此外,暂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南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