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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00401号“惠黔臻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6: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12号
申请人:德江县惠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智舵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0401号“惠黔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8395号“黔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申请人主体缺陷,主体已经消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作车间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航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惠黔”或“黔惠”文字,其含义亦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惠黔臻品 商标 德江县惠黔服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