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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28527号“静享时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6: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28号
申请人:新疆静享时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8527号“静享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10110号“静谧时光”商标、第17910223号“静谧时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显著性增强,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静享时光”与引证商标一、二“静谧时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丝织品;纺织品毛巾;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布;浴巾;枕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静享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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