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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65898号“安邦绿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7: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90号
申请人:乐清市天兴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65898号“安邦绿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88047号“安邦”商标、第20665947号“安邦”商标、第23614560号“安邦”商标、第62642904号“安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状态,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断路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配电箱(电);电涌保护器;熔断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变压器(电);断路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配电箱(电);电涌保护器;熔断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安邦绿电 商标 乐清市天兴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