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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1293号“SHANYUN SHAN YUN MED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8:51MEDICAL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22号
申请人:上海杉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1293号“SHANYUN SHAN YUN 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07511号“SHANYUN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98807号“SHAN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为其服务独创的核心标志,已经在指定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混淆误认,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占比例较大的外文识别部分“SHANYUN”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