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271547号“新華三通 XINHUA TRI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8:51关于第64271547号“新華三通 XINHUA TRI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12号
申请人:上海大汉三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1547号“新華三通 XINHUA TR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56938号“新华三”商标、第60235829号“新华三”商标、第11367949号“水中王SHUIZHONGWANG及图”商标、第13038102号图形商标、第17858813号“欣欧亚及图”商标、第36966132号“FFECT AUDIO及图”商标、第7270027号图形商标、第3654338号“万鼎科技WANDI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9627249号图形商标、第3337041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5130560号等商标在先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电子防盗装置、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十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十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第5130560号等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量显示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电子防盗装置、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3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761293号“SHANYUN SHAN YUN MED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