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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75051号“万物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8: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57号
申请人:山东思迈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5051号“万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9082号商标、第259601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物流”使用在货物投递、货物发送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其显著识别部分“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万物流 商标 山东思迈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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