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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4177号“mad fib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8: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60号
申请人:北京馥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4177号“mad fi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6385号“美团 MAD”商标、第32185012A、42216940、32185012号“美团无人配送 MAD MEITUAN AUTONOMOUS DELIVER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不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申请商标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轮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自行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mad fiber”,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mad fi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