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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7147号“专利说 SAILINGIP.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0:59关于第67837147号“专利说 SAILINGIP.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58号
委托代理人:天津赛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7147号“专利说 SAILINGIP.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专利说 SAILINGIP.COM”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