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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15328号“FENTY 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3: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75号
申请人:北京欧瑞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5328号“FENTY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25280号“FENTY BEAUTY”商标、第40901344号“FENTY BEAUTY BY RIHANNA”商标、第66181238号“FENTY BEAUTY”商标、第13200053号“FENDY BEAUTY”商标、第5396167号“炫色丽人 FANCY BEAUTY”商标、第23295418号“FENTY”商标、第39925381号“FENTY”商标、第35908061号“FENT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注册人协商购买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为不同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牙齿美白贴、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牙齿美白贴、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动物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该部分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八及引证商标五的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FENTY BEAU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