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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90226号“泛能源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4: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04号
申请人:安徽普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0226号“泛能源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12816402号“图形”商标、第25165691号“泛口腔”商标、第22342298号“泛设计”商标、第38091242号“图形”商标、第30965185号“泛 云非实业”商标、第37853157号“泛便利”商标、第38684174号“泛工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众多与申请商标情形相近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电子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申辩的主要意见为:申请人在先已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泛能源”和“泛能源站”商标,按照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泛能源站”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含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泛能源站”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泛能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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