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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15292号“梵塔半导体 fantastichi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4:52关于第64615292号“梵塔半导体 fantastichi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38号
申请人:梵塔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5292号“梵塔半导体 fantastich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经过精心设计,并无任何贬损含义,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众多包含“梵塔”文字的商标已获得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梵塔半导体”文字的搜索结果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显著文字“梵塔”,“梵塔”有“佛塔”之释义,将其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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