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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5059号“东西集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7: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88号
申请人:峰一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5059号“东西集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15257716、29031068、2957373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31770731、1305905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31770731(第3类)、31770731(第5类)、33592328、1305905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6741815、18112023、3359232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33772053、40891486、1305913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674181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1460809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学步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45717191、1305920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5701293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31770731、3359232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9215673、10339964、46509664、4650968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13059298、3359232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921567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耐火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14608099、953735、3359232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6741812、3359232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2类商品上,第8422775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34498022、31770731(第30类)、31770731(第32类)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3177073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第9886016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第1071286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3177073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开发票服务;会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第3177073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第31770731号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发票服务;会计”复审服务与第3177073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1750002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1134687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1110361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1110835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9667982、1305945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1305945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上述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3、6、9、11、12、14、15、16、17、18、19、20、21、32、33、37、40、41、42、43、4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开发票服务;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东西集物 商标 峰一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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