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366638号“美享时刻MEIXIANGSHI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7: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78号
申请人:牧嘉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66638号“美享时刻MEIXIANGSH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68148号“美美时刻”商标、第19075123号“美味时刻 6 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心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消费者并未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介绍、合同、产品检测报告、网店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美享时刻MEIXIANGSH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