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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08851号“意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7: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93号
申请人:潍坊意品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8851号“意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族池照明灯;潜水灯;非医用紫外线灯;水过滤器;水族池过滤设备”商品,第37884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72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797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762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0820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商品上注册的权利障碍。第90483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水加热器;供水设备;热泵;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水族池加热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水族池照明灯;潜水灯;非医用紫外线灯;水过滤器;水族池过滤设备”商品,故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加热器;供水设备;热泵;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水族池加热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水加热器;供水设备;热泵;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水族池加热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意品 商标 潍坊意品宠物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