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077498号“皇家宝贝Royal 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8: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27号
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皇家宝贝幼稚园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7498号“皇家宝贝Royal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1692号“royababy”商标、第21192073号“皇家贝贝ROYAL BEIBE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宣传及使用,有广泛的知名度,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所获荣誉;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Royal baby”与引证商标一“royababy”、 引证商标二中显著识别文字“ROYAL BEIBE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皇家宝贝”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识别文字“皇家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皇家宝贝Royal baby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