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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10536号“D3 Phar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8: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15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0536号“D3 Pha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96850号“Pharma Ray 法泽瑞”商标、第60875091号“PHRMA RESEARCH PROGRESS HOPE”商标、第60875081号“PHRMA 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企业协会”商标、第60899576号“PHRMA”商标、第60904634号“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企业协会 PHRMA”商标、第54767801号“PHRMA”商标、第54729814号“PHRMA 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企业协会”商标、第54752816号“PHRMA RESEARCH PROGRESS HOPE”商标、第54762043号“PHRMA 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企业协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是对申请人第6669265号“D3 Pharma”商标的延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化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或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医学研究;化学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我局对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D3 Pharma 商标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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