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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15351号“艾骨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3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37号
申请人:懿生堂(杭州)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联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15351号“艾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艾骨力”构成,指定使用在开胃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艾骨力 商标 懿生堂(杭州)生物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