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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9097号“激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3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36号
申请人:安徽佑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9097号“激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官方网站信息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激波”又称为“冲击波”,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