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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0128号“sunmi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35: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61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蓝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0128号“sun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72531号“太阳心”商标、第5422746号“SUNMINE”商标、第48260877号“风润光泽 SUN WIND”商标、第28535609号“SURM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思、设计、含义、字形以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别开来,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判为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nmind”可译为“太阳心”,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同,申请商标“sunmind”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sunmind 商标 深圳市深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