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82972号“F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39: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00号
申请人:上海百尚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2972号“F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66090号“长安FAN范儿”商标、第381050号“宝扇FAN BRAND及图”商标、第12278898号“FAN MILK FAN及图”商标、第23193186号“长安 范儿 FAN及图”商标、第21799506号“35 F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告的规定,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取得显著特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汽车、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F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