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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55736号“联通数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5: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82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55736号“联通数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76666号“银联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基于申请人“联通”商标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书;商标许可授权书;申请人商标名录;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报道;申请人业绩报告及社会责任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予以维持,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联通数藏 商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