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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0402号“MATT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7: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62号
申请人:中山市馨诺装置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君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0402号“MATT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83010号“MATTEO”商标、第G1413230号“MATHEO M”商标、第21589485号“MATTEL”商标、第21824601号“MAT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落地灯、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家用空气过滤器、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MATTEO 商标 中山市馨诺装置艺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