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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45760号“K 开元数科 KAIYUANSHU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50:11关于第65845760号“K 开元数科 KAIYUANSHU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63号
申请人:厦门开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45760号“K 开元数科 KAIYUANSHU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0939号“开元”商标、第17497880号“开元”商标、第12523411号“开元咨询 KARON COST CONSULTANT及图”商标、第24300158号“开元商标”商标、第24471595号“开元生活馆”商标、第29496952号“开元精工”商标、第3818992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域名租赁;社交陪伴;设施的安全保卫;调解”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互联网域名租赁;家务服务;侦探公司;版权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