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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7143号“爱情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54: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87号
申请人:林则松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7143号“爱情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77596号商标、第562584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豆腐制品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爱情海